近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我国将实施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规定包括《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这两个新规定是在参照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国出入境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的修订。与现行的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相比,新规定将在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查验、通关及检疫监管模式等方面有较大改变。
木质包装在贸易过程中并不具有商品价值,因此,各国生产的木质包装大多采用价格最为低廉的木材,如果除害处理不当,很容易使其成为有害生物的传播媒介。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 2002年3 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发布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并于2003 年7月生效。该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木质包装,输入国可以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 理或拒绝入境的措施。按照标准规定,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可移动;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据了解,新的标识图案包括4个固定内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IP-P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和除害处理方法。另外,货物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或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发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对此高度关注,在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调研后认为,采纳国际标准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有害生物传入我国,有利于“大通关”战略的实施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还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据悉,美国、加拿大、新西兰、韩国、欧盟等也将采纳该标准,并于 2004年陆续实施。
以上两个草案将在征求WTO成员及国内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出口商等有关方面意见后实施。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征求各方面意见,有关企业可以与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或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上述两个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做好相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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